劳动者因刑事拘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大家都知,劳动者被判处刑法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刑事拘留算算不算如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6日,袁某应聘到B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5年2月12日,袁某涉嫌招摇撞骗被刑事拘留,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3月10日,B公司以袁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经单位工会同意,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袁某。
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的依据为《违纪违规事件检索和处罚标准表》第3.024款“除因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外,其它任何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及以上级别处罚的,处罚标准为辞退。”此规章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工会委员签名执行。
袁某认为B公司为违法解除,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被仲裁委驳回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首先,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解除袁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违纪违规检索和处罚标准表》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B公司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B公司解除与袁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违纪违规检索和处罚标准表》第3.024项,即除因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及以上级别处罚的,处罚标准为辞退。该规定的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因此,B 公司的该规章制度对袁某具有约束力,并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双方当事人对袁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事实不持异议,故B公司依据《违纪违规检索和处罚标准表》的规定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说明拘留、收容教养等处罚不属于用人单位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解除决定。如果劳动者还没有被判处刑罚,而是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的,那么用人你单位只能依据此《意见》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相应义务。
本案中袁某被刑事拘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B公司所依据的《违纪违规检索和处罚标准表》符合民主程序性和公示性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解除的依据。而且在解除前通知了工会,解除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馨提示:
1、一套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保驾护航的必备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首先通过民主程序性(具有讨论和协商的过程),再次,具有合法性以及公示性,最后具有合理性,否则无效的制度在诉讼中将无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可以在通过民主程序将“劳动者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收容教养等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增加到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去,并且进行公示。
3、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程序上要先通知工会,后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保证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