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须知:内部股权分配标准协议的制定细则

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有出资比例、分配比例、合作期限、合作开发公司的名称、负责人(董事或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监事、合作的目的、解散的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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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退股事项
1.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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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的三种黄金比例
重大事项完全决定权--67%。
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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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的公司控制权和控股权--52%。
假设合伙人拥有公司51%的股权,经过多轮的融资稀释了你的35%股权,稀释后合伙人的股权比例为33.15%。假设合伙人拥有公司52%的股权,经过多轮的融资稀释了35%,稀释的后合伙人股权比例为33.80%。稀释后的33.15%与33.80%虽仅有0.65%的差别,但它们之间却有了一个明显的分界线,是三分之二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下的区别。
相对的公司控制权和控股权--10%
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